卓翼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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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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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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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含视频、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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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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