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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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OWEE TECHNOLOGY CO., LTD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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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
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
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
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
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
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证券交易所的有
效沟通机制,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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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吹捧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
守国家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披露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密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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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关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暂缓、
豁免披露具体规定详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有
关信息。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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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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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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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还包括下列
情形:
  (一)发生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交易达到披露标准时;
  (二)股东会通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核查意见或专项意见等;
  (四)发生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
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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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的报告、传递或者流转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执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应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内容和
收文对象确定内部报告和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涉及公司的相关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汇报给董事长及其授权人,问询函、关注函等需要解释说明且涉及财务信
息的文件同步向财务部门通报;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单位或者人员的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向前述人员或者单位通报,并同
步汇报给董事长及其授权人。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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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并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起定期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完成
披露业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草稿的编制,并协调相关
部门取得编制临时报告所需文件资料或数据;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起临时报告的内部审批流程,经批准后完成披露
业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主体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前款所述人员如有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需要,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
备,相关问题及发言稿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复核,该等场合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在
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
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应当经过内部逐级审批流程,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起,视情况需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露工作。不
涉及财务信息的临时报告无需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所有应披露的公告应当由董
事长签署意见;其他对外报送文件应当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
请示等文件,按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发起部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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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后报送。第三十五条除应披露的报告、报送给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之外
的其他文件或者信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公司各部门编制的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重要项目进展、未来发展等信
息的内刊、官网文章等,在发布前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
  (二)公司向供应商、客户单位等提供宣传资料、业务拓展资料等;向银行、
统计局、税务局等提供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等,在提供前应当经经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
  (三)各子公司所涉及的上述文件,在发布或提供前应当经子公司负责人审
核,视情况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计划及实施期限可能存在
不宜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单位或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如该买卖计划及实施期限符合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工作(如需要)。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
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
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设置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
机构,主要负责信息收集、公告的编制、审批及披露、文件报送、整理归档等具
体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除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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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
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
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
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等)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事项负有
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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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者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报送信息按《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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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知情人,
在接待调研,或者接受媒体访问时,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和口径的一
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前述人员应当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对涉及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应当拒绝回答;对涉及股价敏感信
息的市场传闻,或者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前述人员应当不予置评。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和管理详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签署业务合同时
订立保密协议,或者在业务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
对外泄露。前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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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责任,并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提供或者报送信息的,应
当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其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报送。
  第五十五条   除政府相关部门外,其他外部单位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在非公司
委托出具的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前述单位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知情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制
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章   档案管理和其他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文件及公告草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外部单位定期报送数据或信息
的,应当注意报送数据或信息与公司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六十条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独立报告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严格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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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这些报告的使用者范围,任何关于这些报告中的信息的披露都应当事先取得董
事会秘书的认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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