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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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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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
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是否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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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得
票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每个提案组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
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
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
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
的董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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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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