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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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5 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
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
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或
不一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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