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
员资格。
第十条 委员会如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并向委员
会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
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等)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
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其他人员以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
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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