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鹰: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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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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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
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
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
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制度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
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捐赠
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一条 公司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
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
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二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由公司
财务部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人,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核准后方
可实施。
  单笔捐赠金额或年度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单笔捐赠金额或年度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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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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