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
者沟通,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
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
整理后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
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
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工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
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
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的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
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相关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