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机制,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万达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
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
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
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
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方式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
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
(七)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本条第(五)项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的 30%;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十)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三章 利润分配研究与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
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
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
议,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独立
董事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
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