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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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
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董事外
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
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并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
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
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
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
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
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
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
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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