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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
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将关联方名单抄送财务部门,以备财务人员在支
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报送变更后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
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
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勤勉尽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理是直接主
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
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
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
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
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
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
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
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机构的相关决策文件予
以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
人审核同意、并报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防止公
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
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如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经理及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
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
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
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
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
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由
股东会、董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
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
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
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
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
总监。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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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