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情形)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公司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