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1: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并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的目的是检查和评
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
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
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
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审计部门,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制度运用法律、审计
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
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门负责人
的考核。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
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
识和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
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
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如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后立刻做出复审裁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
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立即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
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应予以查处。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
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达信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