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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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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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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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具体证券投资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责任人,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证券投资事项,可授权董事长牵头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证券投
资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该小组负责执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责
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宜,
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以及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及时将证券
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
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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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证券投资项目
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公司内审部每半年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
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
              、“以下”含本数,“超过”、
                           “少于”、
                               “低于”不
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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