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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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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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其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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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并在每次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会议、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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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新闻媒
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部门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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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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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
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
式见附 2),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
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将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有必要的时候
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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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公司采取网上
直播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采取网上互动方式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
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举办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如果投资者、分析师
的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
答。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公司
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特定对象来访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
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过程中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出现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增进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
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对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了解,同时应注意
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
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由证券部填制《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
约登记单》
(附件 3),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及相关部门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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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
沟通、安排参观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
(具体格式见附件 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
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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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
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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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考察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
师赠送礼品。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研究人员、分析师、经纪人等应采取谨慎回避的态度,
不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价值、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进行评论、预测、推荐
或对外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得
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确因业务开展需要接受媒体采访的,被采访人应当严格按照《青鸟消防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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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1 : 承诺书
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3: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附件 4: 预约须知
附件 5: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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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 诺 书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
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
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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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现场参观
投资者关系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绍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清单(如
有)
日期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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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来访人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接待时间及地点
来访公司/人员背
景
关注内容
日程安排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人员
主管领导意见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4: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联系电话:010-62758875
联系电子信箱:IR@jbufa.com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
资料。您需要协助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及签署《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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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