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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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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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建立健全青鸟消防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本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
主要形式,也是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独立、规范的审计活动,
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
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通过事前和事中审计,确保经营目标的顺利完
成,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本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内审部在主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本公司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落实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监督。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审计工作的最高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方针政策、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以及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做出有关整改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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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七条 本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审计常设机构,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条 内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审部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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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不单独设置专职审计机构,由本公司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八条 为了弥补审计力量不足,本公司内审部可以根据主管领导的指令
或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抽调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被审计单位的联审、互审
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审部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
(一)内审部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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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审部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
活动;
(三)内审部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内审部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
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内审部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内审部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
助;
(七)内审部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内审部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
的资料;
(九)内审部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内审部按照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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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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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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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被
审计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由本公司内审部制定。至
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内部审计活动,由本公司内审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
除涉密事项外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协调内外审计关系,并对其出具的审计
报告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 审计职权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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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三)参加本公司审定生产、预算、合同、投资方案、技术措施、劳动工资、
财务计划及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
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意见。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对被审计单位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受主管领导的指派,编制好
年度审计实施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包括时间预算、人员预算及经费预算。
在确定被审计单位和明确工作要求后,内审部应按确定的工作目标编制审计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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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审部人员可以在审计过
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
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
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
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
险水平。
第三十八条 正式成文的审计报告的格式要规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提
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依据要充分、结论要公正、
建议要合理。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可以作为审计
报告附件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要求进行
整改,并在接到内审报告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意见、
建议的情况。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
时送内审部负责人复核,并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内审部也可在适当时机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落实情况,必要时可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进行恰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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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应
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
材料。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三)阻挠审计人员正常行使职权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四)打击、报复内审部人员或检举人。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第四十五条 内审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并由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审部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并作为选
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
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