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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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外,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
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
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
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
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离职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
务文件、财务资料、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
规减持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会秘书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如有需要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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