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国
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
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章页)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