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下为《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 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
第 2 条 …… 第 2 条 ……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 8 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 10 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10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挥政治领导作用。
第 13 条 公 司根 据中 国 共产 党章 程的 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
组织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3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推动中国智
第 14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定位为国
慧城市建设和服务水平建设,让信息化为
内领先的智慧城市整体服务提供商,依托
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秉承以行业应用
深厚的行业积淀与持续的技术创新,构建
为重点的创新型软件开发和服务理念,定
位于以“公共事务”为核心的城市信息化
台,为各类用户提供数智化解决方案,实
领域的软件和服务提供商,积极开拓国内
现项目型及平台化服务两翼齐飞,成为城
外两个市场,成为国际软件与服务产业的
市数智化一流服务商。
优秀企业。
第 19 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 第 21 条 ……,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元,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持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认购股
序 发起人股东姓 股 认
数(万
号 名 比 购
股) 发起人 持
例 股
序 股东 股 出资 出资
号 姓名或 比 方式 时间
名称 例
% 万
上海科技投资 股)
公司 净资
% 24. 1999
职工持 1,3 产折
上海申能科技 股会 35 股、货
有限公司 币
%
上海浦东国际 上海科 15. 1999
机场公司 2 技投资 850 45 年2
% 股、货
公司 % 月
上海有线电视 9.7 币
台 3%
上海申 13. 净资 1998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有限公司 3% 有限公 % 股、货 月
上海长安信息 司 币
中心 东国际 产折
上海计算机软 3.8 机场公 股、货
件研究所 1% 司 币
上海有 1998
合 计 5,500 .00 9.7 产折
% 3% 股、货
台 月
大会决议实施现金配股,配股 10,000,000 上海精 净资
文投资 9.7 产折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而将其注册资 6 535 年2
有限公 3% 股、货
本增加至人民币 65,000,000 元。 月
司 币
上海长
净资
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 安信息 1999
将 其注 册 资本 增 加至 人 民币 79,000,000 询开发 月
币
元。 中心
上海计 净资
算机软 3.8 产折
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 8 210 年1
件研究 1% 股、货
所 币
将 其注 册 资本 增 加至 人 民币 90,000,000 100
元。 合 计 .00
%
第 20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440,628,576 第 21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 22 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 21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2 条 ……
第 23 条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4 条 ……
第 25 条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
……
第 25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 26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二) 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 26 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 第 27 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同意。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7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本条中的前款规定。
第 28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 29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 29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 30 条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份总数的 25%;……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 30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 31 条 自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
职人员所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第 32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
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
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锁定。
第 33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1 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但
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公司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
形的除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第 34 条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第 32 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他持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前发行的股份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或者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
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的业务规则。
第 36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38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 39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第 37 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 38 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第 40 条 …… 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 3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 40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定,……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 43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42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抽回其股本;
…… ……
第 44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 45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 43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责任。 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关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适用本节规定。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第 44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遵守下列规定: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的利益。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 45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 46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 46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 47 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案、决算方案;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8 条规定中需经
…… 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9 条规定中需经
作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十二)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他事项。 出决议。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和资助等;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准;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服务的。
第 48 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五)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第 47 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
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
二以上通过。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外提供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二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免
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49 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 4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 5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时;
……
……
第 50 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第 52 条 ……
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2 个交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第 54 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第 52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召集股东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 55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 57 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 61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第 59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
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 62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第 60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东大会上的提案权。提案权的征集应当采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征 会上的提案权。提案权的征集应当采取无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提案 偿的方式进行,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征集人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提案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64 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 62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不得变更。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 63 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第 65 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 67 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 65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 68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 70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第 71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 69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 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 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 70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意思表决。
第 71 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72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 73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项。
第 73 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第 74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 74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 75 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 75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第 76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监事主持。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 ……
第 76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 77 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 80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 81 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
……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名;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 8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 8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
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 83 条 …… 第 84 条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
第 8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第 84 条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 8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第 8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议通过:
变更公司形式;
……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
清算;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六)发行公司债券;
(八)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 87 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第 86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 88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 89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程序为: 序为:
(一)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公 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均有权提名公司董事
司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董事会经征询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二)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案;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书(如适用),并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均有权提名独立董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的权利,董事会经征询被提名人意见
(三)股东大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董事候 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
选人名单选举董事。 出提案;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序为: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四)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公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司监事候选人;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二)公司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监事 (如适用),并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人数,以一定比例确定监事候选人;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三)股东大会按照监事会确定的监事候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
选人名单选举监事;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按有关规定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公布前述内容及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简历和基本情况。 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时, ……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
第 91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第 92 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第 92 条 若同时采用现场会议和其他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第 93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准。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 101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第 102 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103 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第 102 条 ……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偿;
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施,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未满的;
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其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 103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 104 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因每年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改选董事人数比例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 1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第 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金;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易;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同类的业务;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有; 为己有;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 105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 106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 107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第 108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任期届满时,在改选或 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新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109 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第 108 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仍然有效。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上述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忠实义务的期限为 2 年。 而免除或者终止。
上述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 2 年。
第 110 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 112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第 110 条 董 事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11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执行。
第 112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 113 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
第 113 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 1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至 2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1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 114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15 条 ……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等 第 115 条 ……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等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 策权限如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0%至 5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间;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0%至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0%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间;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间,且
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交易的成交金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间;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下列标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 50%间,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 50%间;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间,且绝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间; ……
…… 董事会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在
董事会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 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权董事长审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权董事 批执行。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董事
长执行。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2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第 12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
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议: 事会会议:
…… ……
…… ……
第 1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第 1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当提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 当提前三天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
人送出等方式通知。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 等方式通知。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 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限的限制。 制。
第 125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 125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126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 第 126 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名投票。…… 票。……
第 130 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130 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 第 131 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 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指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审计
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且符合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且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人士)担任。 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人士)担任。
第 131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 132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的独立性要求; 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他条件。 条件。
第 133 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第 132 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
……
第 133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 134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
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 135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 136 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权:
第 134 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意见;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益;
……
……
第 137 条 独 立 董 事 具 有 以 下 特 别 职 第 135 条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下 列 特 别 职
权:…… 权:……
第 138 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
还应当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 140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
第 141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
第 142 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担。
第 137 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 135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 136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 138 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应
第 143 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
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
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 144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 139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责,履行下列职责:
筹备;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二)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东大会和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向有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提供有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关文件和记录;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四)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创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具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有的其他职权。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142 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第 147 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第 146 条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
风险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考核、风险管理等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责制定。
第 143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 144 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 145 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 147 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
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 148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149 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建议。
第 150 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
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
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的
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
出意见;
(四)负责全面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合规
经营的有效实施和评价;
(五)负责传达、落实董事会关于内控合
规的基本政策;
(六)负责听取合规负责人关于公司合规
情况的汇报,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 149 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第 152 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
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 150 条 本章程第 102 条关于不得担任 第 153 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 104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级管理人员。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51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 154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156 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 159 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157 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
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
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全
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60 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75 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 第 163 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为一个会计年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 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依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中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中国证监会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送报并披露年度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定进行编制。
第 176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第 164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77 条 …… 第 165 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 179 条 …… 第 167 条 ……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核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事会审议;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 ……
的审核意见; (五)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的派发事项;
…… ……
(七) …… (七) ……
权益为出发点,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 益为出发点,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所的规定;
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
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
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独立董 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独立董事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即由出席股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出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
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第 180 条 …… 第 168 条 ……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利,在符合现金方式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
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 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
第 181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第 169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
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 183 条 董事会下设内控合规机构,负
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
第 170 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内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控合规机构,该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其负责的内控合规机构职责相冲突的其
他职务。
第 171 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第 184 条 内控合规机构的负责人向董事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员会报告工作。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 172 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 173 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 174 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94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行。
第 196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第 185 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因此无效。
第 188 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 199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 189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东大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东会决议确定的
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200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第 190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司承继。 的公司承继。
第 191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 201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东会决议确定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东大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
公告。
第 203 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 193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股
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东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94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165 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
内在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 195 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96 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 198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 205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解散公司。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 199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198 条第(一)
第 206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205 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过。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207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5 条第(一) 第 200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198 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清算组进行清算。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08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第 201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产;……
第 209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 202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股东大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股东会决议
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确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 210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 203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分配给股东。
第 204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 211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 212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第 205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法履行清算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 219 条 释义 第 212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 222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第 215 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多于”不含本数。 含本数。
第 217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
(1)上述“……”为原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
(2)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以及根据《公
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等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
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修订,部分修订未作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
《公
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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