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78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产整体运营效率,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条件下,公司控股孙公司
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发展琼湖建材”)以公开挂牌
方式将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机制砂厂区内约24,254㎡空地出
租给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益沅公司”),租赁期限十年,
租金总额2,025.00万元(含税),并联合公司参股孙公司湖南发展琼湖砂石集散
中心有限公司与鑫益沅公司开展经营合作。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
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的议案》,并授权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层签署相关文本,
且全权负责本次对外出租土地及经营合作过程中所涉合作模式动态调整、费用结
算等相关全部事宜。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4 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程琳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湘阴鑫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60%,岳阳港胜建材有限公司持
股权结构
股 40%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
经营范围 石加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湖南发展琼湖砂石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第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王宇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湖南沅江琼湖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湖南发展益
股权结构
沅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40%
建材仓储、运输、装卸、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情况 非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备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三、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土地权证编号为湘(2022)
沅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425号,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南发展琼湖建材,土地使
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面积24,254㎡。该标的资产权属状
况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的情形。
四、土地租赁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结合自身厂区情况,并参考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拟出租资产出具的《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拟资产出租所涉及的土
地使用权租金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B14-0007号),将位
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24,254m?土地租赁项目以180.00万元/年的
租金底价(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增加5万元)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
简称“湖南联交所”)披露并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附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
过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根据湖南联交所反馈,鑫益沅公司成为唯一符合
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出租地块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甲方机制砂厂区内(地上未建有任何房
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为空地),该土地总面积为24,254㎡。
乙方租赁土地主要用于建设石英砂生产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土地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产权交易成交结果,租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 第十年
合计 2,025.00
注:上述租金为含税金额,合同期间,若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含税价款不随增值
税税率的变化而调整。
(1)乙方按季度(连续3个月为一个完整收租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
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2025年06月03日至本合同签订当日所在季
度末期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自下一季度起,乙方应于每季度开
始前10日内(各季度起止时间以2025年06月03日为首个季度起始基准按连续3个
月顺延确定),将该季度租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合
法有效的票据。如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的,按应付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50万元。合
同期满后或终止后,乙方结清租金等费用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
金的任何事项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30日内完成剩余承租押金无息原
路退还。
押金作为乙方遵守租赁合同的保证,租赁期限内,甲方提供有效凭证后,有
权从押金中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甲方代乙方承担
的赔偿等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抵扣后15日内将押金差额补齐,逾期按逾
期数额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范围内乙方投资建设的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置,在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将地块恢复原状移交甲方,且不影响土地再次工业使用。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视为乙方放弃相关资产所有权,由甲方处
置相关资产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确保所租赁土地的资产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权利,无权属纠纷。
如遇土地权属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或遭受经济损失时,甲方需承担
全部责任。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负责确保租赁期限内乙方正常使用土地。如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按实际受影响天数
扣减租金,超过90日的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
同的相关约定。乙方继续履行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
利义务,甲方有监督乙方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如乙方存在违反土地出
让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整改到位,并承
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承租期间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或批
准的规划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
(5)乙方须按政策交纳与出租土地、项目建设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法定费用。
土地权属类税费、因甲方原因产生的税费及与甲方资产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6)乙方履行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生态环保、防疫卫生等公
共管理事项方面的主体责任。因土地原有污染导致的环保责任由甲方承担,租赁
期间新增污染由乙方承担。
(7)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认定:
①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以乙方名义经批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并承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基
础设施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保证不侵犯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任何建筑物、
构筑物的所有权,包括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甲方不得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因此
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②承租人不得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物、构筑物的转让、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
③承租人不得将其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物、构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借、调换、赠予、合作经营或联营等处置,
确保除乙方外不会存在其他第三方向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
建筑物、构筑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形。
④甲方和乙方约定出租期满后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
式按“出租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相关条款执行。
(8)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做好审批、施工建设、安全、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工作并承担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审批、施工建设、
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治安等责任。甲方应就土地权属、用途、合规
等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内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乙方
办理相关手续,因甲方单方原因导致审批、报建等手续无法办理或延误的,相关
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审批、报建等手续无法办理或延误的,相关责
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及乙方员工原因导致甲方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该罚款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9)乙方须合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等依法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
营业执照等证件,因乙方使用租赁土地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
承担。
(10)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或地上设施进行
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土地对外
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部押金及已收租金并
无条件收回土地,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遇政府征
收,土地补偿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及经营损失补偿归乙方。
(11)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办理石英砂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甲方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
相关报建手续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政府审批或政
策限制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扣除承租押
金的任何事项后,剩余承租押金及未发生的租金由甲方无息原路退还。
(12)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建设石英砂色选生产线,负责对甲方原有部分
设备(皮带机等)进行改造以满足石英砂生产需要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单独新
增生产线及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但在甲方原生产线上进行的改造添加的设备
(皮带机等)所有权归甲方。
(1)如因甲方战略调整,需将其股权或资产处置,乙方应配合办理相关股
权或产权变更手续,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赔偿;如需解除租
赁合同,甲方应对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对乙方的损失赔偿额按照乙方设备
搬迁安装费和不可移动设施剩余价值合计金额与甲方开展石英砂项目合作获得
的收益合计金额孰低原则确定。
乙方设备搬迁安装费和不可移动设施的剩余价值具体计算方式:
(1)乙方租
赁土地上的设备搬迁、安装费,届时根据实际搬迁安装发生金额确定;
(2)土建、
厂房等不可移动设施的剩余价值,根据乙方实际投资额扣除折旧(按十年折旧计
算)后确定。
甲方开展石英砂项目合作获得的收益,即租金、管理费,该收益金额具体计
算方式:租金和管理费以租赁期内甲方实际收取乙方支付的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后
确定。
(2)租赁期间内,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②利用承租土地进行非法活动;
③不按期支付租金,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租金,或未经甲方催告,乙方延
迟支付租金且持续逾期超过三十日的;
④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
的情形;
⑤乙方被责令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出现资不抵债、丧失商业信用或陷入
经营危机、重要经营场所或资产被查冻或保全、进入清算或重整程序、申请或被
申请破产等情形;
⑥乙方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
筑物的转让、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情形;
⑦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土地或地上设施进行任何形式
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土地或地上设施对
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的;
⑧其他违法或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3)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押金和剩余租赁期的
租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甲方逾期支付违约赔偿金及退还
押金、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金额以银行同等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收取的押金、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
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可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处置或拆除其自有设备、资产,甲方应
予以书面同意和必要协助,不得恶意扣留或转移乙方资产,除非用于抵付欠款。
(4)如果因乙方拖欠工程款、员工工资、债务纠纷等导致上访事件且已对
甲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或导致甲方被主张权利、承担连带责任、面临行政处罚时,
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土地或地上设施用于对外融资(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质押、担保等)。若乙方违反约定对外融资,导致甲方被主张权利、
承担连带责任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
甲方全部经济损失、消除法律纠纷、恢复甲方声誉等。
(6)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款项、双
方其他合同或业务往来中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直接抵扣乙方因本协议约定应向
甲方承担的赔偿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须以书面形式对合同条款进
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为准。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冲突时以特殊约
定优先。
(2)合同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并
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3)若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被第三方(以下简称“投资方”)通过股
权收购或其他类似方式实现实际控制(是否构成实际控制由甲方视情形而定),
则甲方有权要求由该投资方概括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乙方
确保投资方应在收购正式完成后三十日内与甲方就本合同事项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新协议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余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届时乙方应按甲
方要求就主体变更事宜向甲方提供充分证明文件以便甲方判断收购是否已正式
完成,并保证投资方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如经甲方综合评估收购未完成
或投资方不符合履约条件,甲方有权拒绝变更主体,由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新合同生效后,本合同自动终止;新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仍可参照本合同相
关条款执行(另有约定除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合作协议
甲方: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发展琼湖砂石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丙方:湖南鑫益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本协议旨在清晰界定甲、乙、丙三方在机制砂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
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鹅卵石原料(以下简称“原料”)清洗分筛及机制
砂的生产加工,乙方负责提供码头和气膜仓用于原料上岸、机制砂成品出货以及
原料和机制砂的临时仓储,丙方负责提供原料以及达到约定条件(详见“石英砂
产能达到约定条件后的合作模式”)后的机制砂销售。
(2)合作期限:十年。
(3)合作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甲、乙、丙三方就本项目是否继续合作进行
商定。丙方如同意续约,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考虑与丙方续约。
(1)甲方权利义务
①甲方有权享有完全自主销售机制砂的权利,达到本协议“石英砂产能达到
约定条件后的合作模式”约定条件后,按约定执行。
②未达到本协议“石英砂产能达到约定条件后的合作模式”约定条件前,机
制砂加工后产生的尾泥由甲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丙方的销售计划,合理安排码头作业时间。在接到甲
方或丙方的使用请求后,乙方应及时响应,不得无故拒绝。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
供码头使用,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或丙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3)丙方权利义务
①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加工服务费和管理费。
②达到本协议“石英砂产能达到约定条件后的合作模式”约定条件后,机制
砂加工后产生的尾泥由丙方处理,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尾泥处理具体事宜另
行签订合同。
(1)丙方应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准确把握原料供应时间和数量,按时足
额提供原料,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丙方承担原料的运输方式选择及费用支付。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原料损
耗超出合理范围,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当甲方、乙方生产系统无法处理丙方提供的原料时,甲方、乙方有权
拒收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原料,丙方负责在甲方、乙方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理不符合
标准的原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4)丙方石英砂正式投产前或者石英砂投产后但产能不稳定,如导致甲方
机制砂生产不连续、不稳定,甲方可自行采购原料生产机制砂。
(5)丙方须将石英砂项目色选后符合砂石骨料生产质量标准的剩余卵石尾
料出售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销售给其他主体、不得自行或提供给其他主体
使用,销售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销售价格按照丙方到甲方码头的实际采购成本(含原料采购成本及运费,
不含清洗、码头费用及损耗)出售给甲方,且该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
场价格。
②如丙方石英砂产品(指色选破碎后的产品)产量在60万吨/年及以上,则
超出部分的剩余卵石尾料由丙方按照上述价格减去3元/吨(含税,下同)出售给
甲方。
③卵石尾料采购数量以丙方存放卵石尾料的仓库至甲方机制砂生产线的皮
带秤计量为准。
④如机制砂销售不畅且甲方暂停生产机制砂时,甲方可暂停采购丙方的剩余
卵石尾料,且不构成违约。
(1)甲方为丙方提供原料清洗、分筛服务,清洗分筛服务费根据原料的进
料数额进行结算。
(2)清洗分筛费用:丙方按照10元/吨向甲方支付加工服务费(包括码头费
用),该加工服务费为含税价,税率为13%。
(3)管理费:丙方生产的石英砂产品按实际吨位向甲方另行支付管理费,
考虑到石英砂项目分期建设,管理费具体标准为:①色选生产线投产后,按色选
后产品数量支付2元/吨管理费;②破碎、球磨、磁选生产线投产后,色选产品未
单独对外出售而是进入磁选等生产环节,则按石英砂产品数量支付5元/吨管理费,
不再单独收取色选产品管理费,如色选产品部分对外出售,部分进入磁选等生产
环节,则对外出售的色选产品仍然按照其出售数量收取2元/吨管理费。
(1)甲方生产的机制砂原则上自行销售,在达到本协议“石英砂产能达到
约定条件后的合作模式”约定条件后,则按约定执行。
(2)丙方如有机制砂需求,应优先采购甲方生产的机制砂,机制砂销售价
格原则上为甲方采购丙方色选后卵石尾料价格(不含石英砂产量在60万吨/年及
以上的价格优惠)的基础上加10元/吨(含13%增值税),前述价格如有变动,甲
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3)如机制砂市场价格上涨,则甲方对丙方的销售价格相应上调,涨幅与
市场价格同步,如丙方已单独向甲方支付了清洗分筛服务费,则机制砂销售价格
应减去清洗分筛服务费10元/吨。
(4)如因机制砂市场销售不畅或市场因素等原因,影响甲方为丙方提供原
料清洗分筛加工服务,不构成违约。
卵石原料码头卸货和机制砂出库的码头使用费由甲方与乙方结算支付,丙方
不再单独承担码头费用。每年度内,甲方转运砂石少于或等于300万吨,按4元/
吨进行结算;转运砂石超过300万吨的部分,按3元/吨进行结算。因石英砂和机
制砂生产量存在不确定性,码头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具体事宜由甲乙双
方另行签订协议。
(1)结算流程:合作期间,每月对账一次,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
加工服务费和管理费。每年01月30日前对上年度合作项目相关费用等进行整体结
算,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结算单,丙方如对结算单无异议应盖章确认,双方根据结
算单进行款项结算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未付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甲方的安全责任:从清洗分筛开始至进入丙方色选车间前的安全责任
由甲方负责,从丙方色选车间出来后至机制砂成品进入气膜仓之前(即破碎、磨
洗环节)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
(2)乙方的安全责任:从原料在码头卸货到气膜仓储存、机制砂在码头装船
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机制砂成品进入气膜仓开始至码头卸货或陆运装车过磅
前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3)丙方的安全责任:丙方负责将卵石原料运输至乙方码头,码头卸货之
前的安全责任由丙方负责;进入丙方色选车间开始后石英砂生产所有工序的安全
责任由丙方负责。丙方在甲方厂区内增加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责任由丙
方负责。
(4)甲方、乙方、丙方各自独立承担因其设备设施故障或质量等问题、员
工的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全部安全责任,三方互不承担因对方设备设施问题或员工
安全责任问题产生的连带责任。
(1)如石英砂项目投产后,色选或石英砂产能达到60万吨/年以上,则甲方
只负责原料清洗分筛和机制砂生产加工,乙方负责提供码头和气膜仓用于原料上
岸、机制砂成品出货以及原料、机制砂的临时仓储,丙方负责提供全部原料以及
机制砂销售、尾泥处理。
(2)丙方支付给甲方的加工服务费(含码头使用费)为20元/吨,即清洗分
筛加工服务费10元/吨,根据进料数额进行结算;破碎磨洗加工服务费10元/吨。
上述费用为含税价。
(3)如按照本条约定的合作模式,在合作过程中,机制砂销售市场价格发
生明显上涨,则启动调价机制,具体为:机制砂市场价格-卵石尾料价格-加工服
务费>2元/吨(含税,下同),则机制砂加工费相应上调,超过2元/吨的部分归甲
方。
(4)机制砂销售市场价格以沅江周边价格、岳阳百盛锚地等交易价格综合
确定,卵石尾料价格为丙方采购卵石到乙方码头的实际采购价格(含卵石采购成
本及运费)。
(5)因卵石含泥较高,为保障石英砂和机制砂顺利生产,丙方负责将甲方
压滤车间的尾泥全部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尾泥处理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6)丙方向甲方的支付管理费仍按照本协议“原料清洗分筛”约定执行。
(7)如石英砂项目投产后,色选或石英砂产量低于60万吨/年,从次年01
月01日起,甲方有权调整合作模式,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原料采购和机制
砂销售,不构成违约。
(1)若甲方未按时完成加工任务(机制砂市场销售不畅影响加工服务除外,
市场销售顺畅与否以甲方内部经营数据或指标作为判断标准),导致丙方生产停
滞或延误,甲方应赔偿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码头设施,导致甲方或丙方无法及时装卸原料、机
制砂,乙方应赔偿甲方或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丙方未按时提供鹅卵石原料,导致甲方生产停滞或延误,丙方应赔
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丙方逾期支付加工服务费、管理费,每逾期一日,丙方按应付未付
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付款累计达30日以上,甲方可单方解
除本协议,同时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其损失。
(5)若丙方隐瞒石英砂实际产量导致应付的加工服务费和管理费与实际数
量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交差额部分加工服
务费和管理费,并要求丙方支付与差额部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未足额补交
加工服务费和管理费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其损失。
(6)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石英砂项目色选后符合砂石骨料生产质量标准的
剩余卵石尾料销售给其他主体、或将剩余卵石尾料自行或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5元/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
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其损失。
(7)除上述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
解除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丙方被第三方(以下简称“投资方”)通过股
权收购或其他类似方式实现实际控制(是否构成实际控制由甲乙方视情形而定),
则甲乙方有权要求由该投资方概括承继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丙
方确保投资方应在收购正式完成后三十日内与甲乙方就本合同事项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新协议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余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届时丙方应
按甲乙方要求就主体变更事宜向甲乙方提供充分证明文件以便甲乙方判断收购
是否已正式完成,并保证投资方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如经甲乙方综合评
估收购未完成或投资方不符合履约条件,甲乙方有权拒绝变更主体,由丙方继续
履行本合同。
本协议以甲方与丙方之间《土地租赁合同》的生效和正常履约为合作基础,
如《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步终止。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出租土地并开展经营合作事项是在确保其正常经营的
前提下开展,不会影响控股孙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对外出租以公开挂牌形式进行,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