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一楼会议室。
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550,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29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共代表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3,801,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5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49,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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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49,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76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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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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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26,38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8,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31%;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4%。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5,745,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44,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140%;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66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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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482,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87%;反对 3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482,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81,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87%;反对 3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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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9,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95%;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454,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52,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57%;反对 3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3%;弃权 5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6,38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78,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31%;反对 14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弃权 3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4%。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耿玲玉律师、张曹栋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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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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