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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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5-04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
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101,396,32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3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3,749,22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7,64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7,66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7,647,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94%。
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369,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31%;
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3%;弃权 10,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437%;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153%;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140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69,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36%;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7%;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50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610%;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69,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36%;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7%;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50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610%;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性资金往来的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4,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0%;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6,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4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7090%;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01,372,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63%;
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3%;弃权 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6868%;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2023%;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110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
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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