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青: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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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律师和朱晓宇
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有议案已在上述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青科技园内公司二楼 205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文胜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所持股份数为 354,385,4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4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8 人,所持股份数为
   公司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
列议案进行了表决: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4、《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制度的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取
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8、《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议案2和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078,51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93,108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2.1213%。
  表决结果:同意360,966,1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80,7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60.2477%。
  表决结果:同意360,929,7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44,3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9.9144%。
  表决结果:同意360,040,11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55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54,708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1.7698%。
  表决结果:同意360,927,7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42,3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9.8961%。
  表决结果:同意360,892,7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07,3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9.5757%。
  表决结果:同意360,910,9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25,5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9.7423%。
  表决结果:同意360,902,436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17,03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59.66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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