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华联(郑律)法字(2025)第 11001 号
致: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杨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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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
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州高新区雪梅街 28 号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股东本人
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经见证,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主持,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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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4,879,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77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44,6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8.39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04%。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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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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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44,852,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26,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2,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56%;26,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56%;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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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44,865,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1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5,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19%;14,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81%;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58,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4%;21,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8,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41%;21,8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59%;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5,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1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5,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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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19%;14,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81%;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12,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8%;12,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2%;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7,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1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7,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42%;1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8%;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6,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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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1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6,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07%;13,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93%;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12,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7,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8%;12,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2%;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67,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12,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97,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42%;12,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8%;0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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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44,858,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20,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8,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047%;20,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6%;9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和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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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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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叶剑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叶剑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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