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
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且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业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业务
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董事会办公
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
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半数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
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
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在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时,需要公
司其他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书面资料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
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
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
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的,被视作
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业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
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
计业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
记录由审计业务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承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章程》
(2025 年新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同时废止。后续对本工作细则
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
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