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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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57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9)。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住所:江西省
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 号。
  朱业胜,男,1968 年 10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张瑞英,女,1965 年 8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刘毅,男,1982 年 1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
  盖平,男,1974 年 1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元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虚增存货 31,934,091.3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虚增营业成本 84,014,413.5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43.26%;虚增利润总
额 16,802,882.0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39%;虚增存货 54,234,579.0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34%。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70,988,416.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2.18%;虚增营业成本 61,569,267.52 元,占当期
披露营业成本的 32.67%;虚增利润总额 9,419,148.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18.21%;虚增存货 58,571,003.8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3.89%。上述情形导
致新元科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2025 年 5 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
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新元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朱业胜和新元科
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瑞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元科技董事、
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毅和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盖平是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
款;
  二、对朱业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瑞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盖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朱业胜策划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业胜
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
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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