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4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全
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用于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
超过人民币160.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
项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
截至2025年11月13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每月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回
购进展情况相关公告。
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94,517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0.9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12.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4.00元/股,合计成
交金额为人民币399,999,400.76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回购金额、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
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实际回购股份
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实
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
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从而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894,517股。根据本次股
份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实施公司
及子公司核心团队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截至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
若公司将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增减变动
股份类别
比例 (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8,322,961 2.04 3,894,517 12,217,478 3.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399,614,568 97.96 -3,894,517 395,720,051 97.00
总股本 407,937,529 100 0 407,937,529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
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