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科技: 担保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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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科技”或“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
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担保
工作,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规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确保特定
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类型及担保方式
  按担保主体划分,分为用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等为自身债务提
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股权关系的法人主体之间提供的担保。
  按业务类别划分,分为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其中融资类
担保指为取得融资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
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
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函、流动性支持、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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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性担保;履约担保指为履行特定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而提供的担
保,如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信用担保(法人保证)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修订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负
责担保计划编制以及办理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对被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建立担保合同后续
管理台账、逐笔进行登记;
  (四)组织定期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及时防范担保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上报,按要
求采取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子公司
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核科技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对中核科技决策的对外
担保事项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负责起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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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担保管理原则
  第八条   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中核科技在提供担保时应基
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
承揽等经济活动背景。
  第九条   分类管理原则。中核科技融资类担保按担保计划明细
从严管理,严控风险,具体担保事项按照规定实行一事一批;履约
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管理,进行总额控制。
  第十条   计划管控原则。中核科技根据下达的年度担保计划,
在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授权
管理办法履行担保事项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原则。中核
科技应按股权比例为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
司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需由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
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
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
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审
批程序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
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二条 “两禁”原则。严禁对集团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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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十三条 “两控”原则。原则上中核科技对外总融资担保规
模不得超过中核科技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
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
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中核科技提供担保时应当预判风险并设置管控措施。对于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被担保人为新增担
保提供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当
获取以下材料,并对存续担保事项严格管控:
  (一)相关担保事项的经营业务可行性分析;
  (二)相关担保事项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三不得”原则。原则上被担保人应当为中核科技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单位,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
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
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以及自然人提供担
保;无直接股权关系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互保。对以上“三不得”
担保事项,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由中核科
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
  第十五条   中核科技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具有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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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员单位之间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参照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
定,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六条       中核科技收取担保类增信服务费用的前置条件是
担保事项完成决策审批,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要求、条件不发生任
何变化。各单位上报的担保事项应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措
施,符合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和担保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针对所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类协议的增信
服务,中核科技参照集团收费标准,按照所属单位实际经营情况,
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作为依据,以担保使用额度及使用时间作
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类型担保的风险差异,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
被担保单位资信评级
                 融资类担保     履约类担保
   AAA 及以上         1‰        1‰
     AA+           2‰       1.5‰
     AA           3.5‰       2‰
    AA 以下        不低于 5‰    不低于 3‰
  (一)资信评级采用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要求的最近一次评级
结果;如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不要求资信评级(如基金等),则以
本单位融资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评级为准;如无任何资信评级,则
视同 AA 以下;
  (二)处于业务发展初期或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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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酌情适当减免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三)对于非全资的控股单位,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同
利”的要求提供担保。超股比提供担保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第十八条    中核科技应当从严控制担保,因融资或经营需要必
须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信用、资产提供担保,自身担保
能力不足的,可向股东方申请担保。中核科技应当根据自身担保能
力、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对担保风险的判断等因素决定是否以自
身信用或资产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    与集团内成员单位发生工程建造、提供服务等业务
往来,原则上可不提供保函、保证金等履约担保措施,确有必要提
供的,优先使用财务公司保函进行替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现金保证金等履约担保事项的,
应严格落实国资委、住建部相关要求,优先使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
公司开具的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被抵押的土地、
房产、机器设备等,以及被质押的动产、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
等权利应当产权明晰,由各单位合法持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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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年度担保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核科技对担保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
计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
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核科技应在每年 11 月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
本部及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担保事项的计划、统计、审核工作,
并汇总上报担保年度计划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研究并拟定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需按照下达的年度
担保计划做好执行、统计工作。发生担保业务时需在公司司库系统
中发起担保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并在每月末对本月担保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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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年度担保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建
设及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确需调整担保事项的,可申请对担保计划进
行调整,并充分说明调整理由,计划调整获批后方可进行具体担保
事项报批工作。涉及年度担保计划调整的,融资类担保调整与融资
计划调整进行匹配;履约类担保调整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行调
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担保计划年中调整事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
  (一)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超出原计划总额控
制指标的,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不超出原计划总额控
制指标的,中核科技可在年度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在本
公司范围内调剂担保额度,经中核科技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上
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为下
属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按照以下权限审核或审批。
  (一)为年度担保计划内的事项提供担保,除需要上报集团公
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外,原则上均按照中核科技
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批。
  (二)为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提供担保,由中核科技按照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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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二)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担保事项。
  (三)涉及“三不得”和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担保的特殊担保
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未列入年度担保计划和年中担保计划调整的单笔融资类
担保事项。
  (五)中核科技所属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符
合境外上市监管要求需集团公司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核科技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以下事项应当在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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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事项。
  第三十五条   借款担保无论数额大小,担保方案需根据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因业务开展需要在年度担保计划内,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等履约担保,采购物资缴付定金,以及投标时缴付投标
保证金、保函等事项,可自行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现金保证金的担保事项,应优
先使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开具的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如确需
对外支付现金保证金的,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支付。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定外,中核科技需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
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到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或
登记的担保事项,担保人应及时报批或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章   担保事项的审查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办理担保申请手续或
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文件;
  (二)担保事项的相关说明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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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上季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截至当时的对外担
保情况;
  (五)提供借款担保的,需提供借款事项的说明;
  (六)担保合同文本或担保意向书;
  (七)担保背景真实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项下
主债务合同、招标文件、意向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八)涉及抵押、质押的应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
  (九)担保人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治工作的相关领导出具的法
律意见;
  (十)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审核担保事项时,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
还应对担保申请人和被担保事项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关
注以下事项:
  (一)审查担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担保政策
等相关要求;
  (三)提供担保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对关联企业担保是
否收取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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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事项经济活动的实质、担保的必要性;
  (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是否在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范围内,对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做出担保
风险分析;
  (七)要求提供反担保的,如有必要,担保申请人还应当聘请
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对反担保人及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八)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并评估外汇政策、汇率变动等可能
对担保业务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
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担
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种类、数额;
  (二)担保的方式、范围、保证期间;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
担保的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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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七)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
的抵押物;
  (八)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申请提供超股比担保前,应先与反担保人就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达成一致,并要求反担保人提供如
下资料:
  (一)反担保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债务情况等;
  (二)反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三)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反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三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反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取得了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等文件;
  (六)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签署超股比的担保合同前,应先与反担保人签
署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主要担保内容应与担保合同一致。在担
保到期后,如需继续担保的,应继续取得反担保等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如反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不能再继续提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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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
决议。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
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
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接到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后,对担
保申请进行初审,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
保风险。
  (二)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
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
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
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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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
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连续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
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
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
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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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
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担保事项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
则进行管理,强化审批人责任。公司对于担保事项应严格审核、审
慎论证,重大事项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五十九条    担保人业务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担保管理工
作,加强担保风险管理,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处置机制。
  第六十条    提供担保后,担保人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
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以及资金的使用和归还等情况,每月获取被担保
人的业务回款及现金流情况,关注被担保人的担保以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重大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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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担保存续期间,由于基础业务履约情况发生变化
引起担保责任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担保管理程序重新履行
报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担保的责任和义务。如法律有特殊规定的,
应遵循法律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
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核查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
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
情况、用款项目进度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
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
失。
     第六十三条   出现担保风险时,公司应积极应对,采取法律措
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十四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要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所
担保事项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相关义务,
担保事项终止时,应及时清理到期担保合同。
     第六十五条   担保管理部门应做好担保资料、信息的汇总、整
理与分析等工作。应加强合同保存管理,建立台账和档案,逐笔登
记,定期整理。
     第六十六条   中核科技应按月逐级复核上报月度担保执行汇
总情况表,逐项对特殊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年度决算要
求,上报年度担保执行汇总情况表。发生特殊担保事项时,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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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六十七条   中核科技应对担保事项加大监督力度,开展不定
期检查、重点抽查或监督评价,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与分析,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
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
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
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审计与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
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
况提交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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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
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
约定转让债权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
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
保证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
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
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七十七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为
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
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
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
据。
     第七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
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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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
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八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
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
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
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和审计与法务部。
  第八十三条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
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和线索的,应
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
司法机关查处。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报告, 或
未按照决策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
                - 20 -
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为准。原《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版次:2)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 号)
  (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国办发〔2016〕49 号)
  (六)国资委、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
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
                    - 21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
   (八)《关于发布集团公司总部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类增信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核财发〔2021〕177 号)
   (九)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版次:10)。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
【2025】393 号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 号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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