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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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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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担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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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下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述“高
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股以上(含 8 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北京四维图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该备忘录需要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由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签名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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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
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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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前述保密义务造成内幕信息外泄,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公司股票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
职、降薪、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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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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