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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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
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
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
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
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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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理办
公会议纪要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联交易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并且在支付前应经公司财
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有权签字人(但是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定,关联交易的关联人
不得成为有关关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审核批准;没有合同约定的一律不予结算。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审计委员会上报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
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内部控制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
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本
公司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在披露
年度报告时应就此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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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
用公司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还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依法应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汇报、举报。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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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
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
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
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和
/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自披露年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期内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人”应当具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人”
的含义。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和其它内部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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