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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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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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和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对经理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
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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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第四条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管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四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经理就任前,
原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经理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兼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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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决定聘任。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由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
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
为: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
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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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非董事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参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和实施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
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助手,受经理委托分管部分的工作
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
职权,但不能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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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经理工作机构: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等组成。
     第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1 个月召开 1 次;经理可根据公
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 1 名副经理代
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参加
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
因。
     第十八条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等
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分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时,经理应要求有
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并经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董事会审批实施;
若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
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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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额,以及具体管理
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理及其他高管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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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高管的近亲属,高管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管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经理及其他高管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根据董事会的要求,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报告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年
终时,向董事会提交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
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取得相关
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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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
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不得提名其亲属(直系、旁系亲属,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公司投资发展、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
人;
     (三)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借贷、担保等行为;如有发生经营行为,应予声明
并回避。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会负责。经理及
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解聘: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
     (二)因违反《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
大损失;
     (三)授意或指使公司造假账、隐瞒收入、经济指标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四)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
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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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九条   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分管部分工作,按经理授权的权
责开展工作,其职责应参照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应及时向经理请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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