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
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应事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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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托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外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
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存款、外币收付款预测或相关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
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存款、外币收付款的预测
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
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
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
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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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近连续十二个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折合人民币等于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近连续十二个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额度折合人民币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时
由董事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
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须在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额度范围内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批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
度操作。公司管理层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
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
析、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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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交易、
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
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业务相关的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
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
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
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
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
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
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报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
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
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
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至少
每季度向管理层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公司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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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部门
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
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跟踪汇率的变化,定期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
出现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要及时向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经理报告,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由经
理做出决策,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公司
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
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外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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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
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亏损金额到达或者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
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
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
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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