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平、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高管,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义务,并对本部门
或本公司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信息上报操作办法,以
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负有保密责任,并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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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件时,以及《信息披露事项汇总表》(附件一)中应披露交易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
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重大信息管理及对外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讯方式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人如发生变动,应于变
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该重大信息以“重大信息报告单”
(附件二)的形式,由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特别重大或需紧急处置的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经理报告,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该条所述“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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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
料。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重大信息报告单”中列明已知并确定的本
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定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
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联系制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向董事会和公司内部及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与惩罚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信息,并
对所报告的重大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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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等含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
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
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
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公司按规定做出正式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应当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的有关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由
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信息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信息泄露的,公司有
权追究其责任;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还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罢免或解聘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内部责任追究的处
罚意见或建议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出,报公司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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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项汇总表
序
应披露事项 披露级别 法律依据
号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大事件 第七章,第七节 7.7.9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系电话 第七章,第七节 7.7.9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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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具体披露标准详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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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章、第七节 7.7.9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具体披露标准详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响的额外收益(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章、第七节 7.7.9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
交易披露标准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等未达到信息披
露标准的交易
备
以上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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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信息报告表
报告日期 填表日期
报告事项
报告依据
报告人签字
报告单位负责人已
知并确定的本重大
信息相关知情人范
围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意见
注:1、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请按顺序附在表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