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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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
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合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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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委托公司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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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
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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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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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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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问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
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
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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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
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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