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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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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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合
法、认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组织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
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
下统称为“责任人”,其中,部门负责人包括部门总监、部门经理及主持工作负责人;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指控股子公司经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
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
虽然该责任人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
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
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
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
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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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
相关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公司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涉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工作(董事离任无需离任审计的除外),出
具审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项下的原则予以上报。在对责任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相应的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同审计部落实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报请股东会批准的,应依法上报股
东会,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当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时,
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
行调查核实,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
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给
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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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
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改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
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大信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
  第十三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
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
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管理层或其他领导小组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
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五条 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
或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
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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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种类
     (1)董事会内批评;
     (2)经理办公会内批评。
     (1)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累计 2 次公开谴责;
     (3)24 个月内累计 4 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
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采取上述方式追究责任的
同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劳动合同及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降低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
酬。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要求,责任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公司
审计部有权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
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
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不构成追究责任处理的,由
相应机构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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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责任人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司、控股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会批
准,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进行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控股子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应当暂停相关
责任人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录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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