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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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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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
市公司 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并明确相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本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
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在年报中披露董事会对有关
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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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岗位和劳动报酬、停职、降职;
  (四)要求赔偿损失;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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