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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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
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以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
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发布
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
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
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
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
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
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
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
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
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
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
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
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
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
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
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
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此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
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
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
据及其明细。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
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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