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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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武汉中元华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0 日内,公司总裁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前述书面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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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对改聘
事项进行表决。审计委员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股东会上陈述其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
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
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
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从事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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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
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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