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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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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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中国证监
会规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额坏账准备;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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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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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视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根据《武汉
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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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流转。
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
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
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
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方式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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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涉嫌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按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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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
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
时向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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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元股份          公司代码:300018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 知情人企业代 码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取        信息公开
号   称(个人填写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号)        人证券账户      与公司关系(注 2) 信息时间   阶段(注 3)   渠道(注 4)       披露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重大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表决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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