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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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系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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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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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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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及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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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
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
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
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
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
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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