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武
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
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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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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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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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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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
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
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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