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9: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
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
                   第 1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 2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 3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第 4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第 5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单位名称、出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议:
     (一) 公司年度内与关联方签署单项业务的总关联交易合同经股东会批准后,
该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可不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无法在签署合同时准确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或者该项关联交易是年度
                    第 6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累计的,应当按照签署合同前两年中金额最高的年度情况确定是否经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三) 公司对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年度内累计的、可能会成为关联交易的经营
业务,可就处理该类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则和相关措施形成总的处理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原则处理的单
项业务交易,可不再经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实际情况与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所知
晓的情况有重大出入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进行讨论、表决议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第 7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事的情形除外。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排名在前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
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其之前的董事候选
人当选。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
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对任何提案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8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9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被会议主持人强制其退场的,公司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应
当说明情况。
                  第 10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参加会议的董事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注
明。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湖北证监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第 11 页 共 12 页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或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
  (二)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2 页 共 12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元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