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
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
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武
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的审批权限: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由董事会审议。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股权类资产)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的事项,由总裁审批。
(五) 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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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资产由总裁审批,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的,仍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低于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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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 10%;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第七条 第三条至第六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交易前
的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
产处置建议。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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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董事长批准的资产处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
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
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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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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