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股份: 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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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月10日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公
司已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
要求龙迅股份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要求被申
请人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
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本
次诉讼事项潜在争议风险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除。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争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
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
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13)。
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4)。
民诉前调3387号)、《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李高峰的《民事起诉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被申请人朗田亩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营地址已从深圳市南山区迁至深圳
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朗田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日期:2024年4月28日
   (2)诉讼机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
   (4)诉讼各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原告):李高峰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依法享有被告一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金折算(暂计算为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仲裁/诉讼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申请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历史期间发行人存在‘类似期权安排’争议事项”、“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历史上‘类似期权安排’事项说明”以及其
它公告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
似期权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上述诉讼事项即
使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及生产经营。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否。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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