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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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7           证券简称:安靠智电            公告编号:2025—075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方式召开。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89,738,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5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35,711,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1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54,026,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603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16,976,7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16,976,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450%。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3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73,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915%;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948%;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2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97%;反对 2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808%;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49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28,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362%;反对 24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96%;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6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67,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544%;反对 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319%;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郑华菊律师、尹涵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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