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易慧律师、江颖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法律意见书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
司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 3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按照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298,191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901%,均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91 人,代表股份 304,911,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1.165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监事代表、股东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
投票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
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
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