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力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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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24-03 号
致: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
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明律师、黄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太力科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得到太力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太力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3),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
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石正兵先生主持,会
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或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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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0.18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8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
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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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并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850,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
  表决情况: 同意 67,85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情况: 同意 67,847,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8%。
  表决情况:同意 67,85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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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表决情况: 同意 67,840,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施细则>)》
  表决情况: 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表决情况: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表决情况: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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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制度名称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
  表决情况: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表决情况: 同意 67,844,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表决情况: 同意 67,840,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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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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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张晓明
                             经办律师:
                                          黄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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