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5(038)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5(036)
号)。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
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170,813,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5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共计 15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33,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39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6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53,306,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672,8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33,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1%。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49,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695%;反对510,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7%;弃权5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741,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9573%;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96,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700%;反对1,320,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9%;弃权9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88,5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4768%;弃权 9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20,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259%;反对1,435,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4%;弃权5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13,1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693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27,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295%;反对1,388,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7%;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19,3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6043%;弃权 9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07,2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179%;反对1,451,2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6%;弃权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99,4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7225%;弃权 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22,1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266%;反对1,451,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5%;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14,3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7221%;弃权 4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17,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654%;反对1,535,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9%;弃权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09,7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8805%;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4%。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351,9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1441%;反对1,385,1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9%;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844,1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5985%;弃权 7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264,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0929%;反对1,494,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9%;弃权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56,7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8036%;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32,5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010%;反对64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0%;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24,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113%;弃权 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148,2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102%;反对630,1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40,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822%;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李一帆和范诗岩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