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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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和晶科技、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和晶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和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法律意见书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
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公告”)(编
号:2025-042),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冯红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4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99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343%。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本所律师依
赖其有效性,未作进一步核查。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52 人,合计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 138,225,98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13%。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
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
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
时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7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47%;
反对 1,2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7946%;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9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36,879,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9%;
反对 1,2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3%;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7875%;弃权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4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79,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9%;
反对 1,2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3%;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7875%;弃权 1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41%。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36,879,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9%;
反对 1,2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7%;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7946%;弃权 1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87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76,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8%;
反对 1,1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4%;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1334%;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82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 136,818,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5%;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9%;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4534%;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582%。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1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63%;
反对 1,3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9%;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4546%;弃权 1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413%。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79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18%;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3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19%;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4546%;弃权 1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78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马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