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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75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北京市
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8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
法律意见书
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70,813,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5,180,6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367%。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0.93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的 8.886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进行计票、监
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0,249,5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5%%;510,2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54,20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741,712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1%;510,28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3%;54,2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
表决结果:169,396,3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0%;1,320,2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9%;97,4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88,5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05%;1,320,2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68%;97,4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69,320,9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9%;1,435,5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4%;57,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3,1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91%;1,435,574 股反
法律意见书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31%;57,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69,327,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95%;1,388,2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27%;98,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9,3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07%;1,388,2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43%;98,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169,307,2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9%;1,451,2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6%;55,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99,4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34%;1,451,274 股反
法律意见书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5%;55,5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1%。
表决结果:169,322,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66%;1,451,0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5%;40,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14,3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3%;1,451,0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1%;40,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
表决结果:169,217,5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4%;1,535,4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9%;61,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09,7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51%;1,535,4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5%;61,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4%。
表决结果:169,351,9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1%;1,385,1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76,9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844,1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72%;1,385,1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85%;76,9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
表决结果:169,264,5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29%;1,494,47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9%;55,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1,756,718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33%;1,494,474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6%;55,0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表决结果:170,132,5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0%;645,6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35,8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624,712 股同意,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16%;645,68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13%;35,8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表决结果:170,148,2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2%;630,18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9%;3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640,412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0%;630,18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2%;35,600 股
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李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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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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