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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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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字(2025)第1114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
次股东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
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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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披
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 点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
淞苇路 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
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的间隔未
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64,19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4272%。
其中:(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00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46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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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股份 19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81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有 44 人,代表股份 199,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12%。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股东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
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2%;反对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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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56%;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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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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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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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51%;
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0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